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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四、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二)申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前列支。

  (三)企业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

  (四)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的70%),并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五)优先赋予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六)金融机构要创新商标质押贷款办法,为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七)市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以各种方式宣传我市的“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及其产品,并对其发布广告给予收费优惠。

  (八)市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除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外,还要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及有功人员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为:市政府对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成功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对成功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五、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驰名著名商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市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有关措施的落实。

  组 长:李龙熙 长春市副市长

  副组长:贺兴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铁酩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地税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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