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强企业经营者争创名牌的意识。推动企业经营者克服和纠正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的倾向,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帮助拥有“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经营者了解掌握中国驰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有关情况,积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注册的历史和范围,该商标广告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资料,为适时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创造条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生产者、经营者和其它组织积极参加每年的“中国商标节”活动,开阔视野,拓展思路。组织我市拟推荐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吉林著名商标”的重点企业,赴实施“中国驰名商标”战略成果突出的省、市考察学习。
(三)规范申请推荐和认定程序。由市工商局牵头,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更新《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储备库》、《长春市推荐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储备库》和《吉林省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储备库》企业名单,成熟一个推荐认定一个。组织制定《长春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推荐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程序。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要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科学、依法认定的原则。
(四)优化商标服务。积极开辟闲置注册商标转让市场,探索商标转让、许可的途径、形式,形成有效交易机制。组织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在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举办的全国和全省闲置商标转让洽谈会。建立健全商标信息查询和交流服务体系,协助企业收集商标侵权证据,整理、完善申报认定材料。
(五)依法保护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专用权。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种商标违法行为。对我市的“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实行跟踪保护。加强对我市各类商品展销、展览会的商标监管,严禁侵权假冒商标商品驻会进展。加强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和超市、卖场、便利店、购物中心等的日常商标监督管理。实行企业进货验货时自行查验《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度,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在我市积极开展“无假冒商标示范店”的评比活动,提高企业商标意识,引导消费者“认牌购货”,打造“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商品商场(店),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城市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