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6)款中“预征率暂定为0.7%”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汇总核算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2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省设立的全资分公司,自2000年进入山东地区开发成品油销售网络,主要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该公司按照总公司的统一要求,在机构设置上实行国际通用的扁平化管理模式,在物流上实行“以省为单位的二次配送”,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资金集中、资产集中、核算集中”的财务管理模式。为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现行税收规定、企业实际核算情况和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批准对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注册地为济南,负责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油品的销售和配送工作,并以该结算中心为主体对各市级分公司(含省公司本部、结算中心本部,下同)的增值税进行汇总核算。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将配送至山东境内的油品向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由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将全部油品调拨给结算中心,开具油品调拨单。
三、结算中心根据各地实际所需油品数量进行配送,并开具油品调拨单,各市级分公司之间相互调拨油品时由结算中心用调拨单对抵。
四、对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所属各市级分公司,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清算的核算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各市级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采集后,按月填制《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各市级分公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统计表》(见附件1),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计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