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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省市县财政体制和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

  三、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简称35县,名单见附件)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收支划分、体制基数、税收返还、财政结算、资金调度、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等方面由省直接管理到县。财政预决算、各项财政统计、财政工作安排,仍然按照行政管辖范围,由有关市汇总和布置。
  改革后,市对35个县的专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财力补助不低于2006年实际补助水平,并应随着县级上划市级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省对35个县实行直管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组织制定。
  四、配套措施
  (一)继续实行县级平衡和消化赤字奖励政策,对县级保持平衡和消化赤字予以奖励;同时,对新增赤字县,属于享受省转移支付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转移支付。
  (二)在省对县级一般转移支付中坚持“增人不增转移支付,减人不减转移支付”的原则,鼓励县级积极控制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三)积极落实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努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四)积极推动“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政收支,消化和减轻债务,缓解财政困难。
  (五)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省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尽量直接分配到县,其中必须明确对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的专项补助。
  五、财政体制调整的工作要求
  调整、改革和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是省委、省人民政府针对当前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上来。要坚决克服本位主义思想,认真做好体制调整的各项工作;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在财政体制调整时弄虚作假;要增强紧迫感,迅速将此次财政体制调整工作落实到位,保持财政的平稳运行。各地财政部门要与国税、地税、人行国库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
  2007年3月31日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完成对县级财政体制调整方案设计、数据测算工作,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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