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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省市县财政体制和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问题,三年过渡期满后财政应负担经费原则上仍执行省与市5:5负担的办法,各市负担经费可从此次体制调整增加的财力中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渠道解决,对于省属企业分离中小学比较多且财政较为困难的市,省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应负担经费按核定数逐年下划各市,改革到位后转为对各市的定额补助。
  (二)按属地原则划分收入。各项税收收入(含新办企业税收收入),一律按属地原则划分,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县级市、县,不含区,下同)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理顺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原体制上级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各县境内的税收收入,一律划归县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三)统一规范税收共享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省市县税收收入共享范围为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五个税种的地方留成部分(以下简称“五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部下放为市县收入。五税分享比例为:省级分享30%,市级分享比例不超过15%,县级分享比例不低于55%;按原体制规定未参与县级税收收入分享的市,改革后原则上仍不参与县级收入分享;确因市级以上企业收入基数下放对市级财力增长影响较大的,经批准市级可适当参与县级收入分享。市与市辖区的收入分享比例按照充实和增强县级财政实力的原则由市级确定。
  (四)重新核定体制基数。以2006年为基期,按照上述调整内容确定各级收入上、下划基数,重新核定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
  (五)建立增收返还机制,鼓励县级多收多得。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县(以下简称“两区”县)“五税”收入每年超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的部分,省、市分享部分返还50%;其他县,省、市分享部分返还30%。上述奖励办法实行后,以前制定的省对县级超收奖励办法和省、市对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的“四税”收入增量返还政策均不再执行。
  (六)建立省对市级一般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市级政权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财力需要。
  (七)财政体制调整时,凡市本级人均财力高于全省市级人均财力的,市级财政应按超出平均财力数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对所属困难县的定额财力补助。
  (八)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管及省市县分成办法暂不调整,但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规范的征收和分成办法。
  (九)各市对所属县区的财政体制调整,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定划分市县收入范围,合理确定对县区的体制补助(或上解)及定额财力补助。体制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及核定各县区的有关基数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仍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晋政发〔2004〕34号)关于“开发区财政预、决算在所在市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规定,由各市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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