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省市县财政体制和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
(晋政发〔2006〕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自2002年我省调整财政体制以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财政收入增幅连创新高,财政支出稳定增长,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财政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突出表现在,财权、事权不统一,市对县财政体制不规范,上级集中较多、县级收入留成过小等等。上述问题影响了县乡政府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不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不利于建立公共财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利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以及《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起,调整规范省市县财政体制,并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财政体制调整”)。
一、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
(一)和谐发展。致力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建立各级收入共同增长机制,促进各级财政良性发展,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二)规范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统一和规范省对市、市对县财政体制,合理划分收支范围,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三)求实创新。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要求,探索适合我省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管理方式。
(四)调整增量。以2006年为基期,保证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调节调整各级财政的利益关系。主要目标是财力下移,充实和增强县级财政实力。
二、调整、规范省、市、县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地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省财政主要承担省级国家机关运转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各市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必需的支出以及省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跨地区的涉及全省的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提供以省为主。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政权机关运转经费,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维持和发展支出由省和市县承担,以市县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