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在承包农户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若涉及林地、林木、林权及森林资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符合《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投资额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重点旅游项目,优先保证用地,按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
九、按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评定细则标准,设立5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旅游整体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重大旅游项目策划、重点旅游项目和重大旅游活动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十、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按照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所需奖励经费一并纳入全市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范围。
十一、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引进我市急需的旅游商品开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有困难的,可申请政府资金扶持。对新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产品给予贴息扶持。国家、省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市按国家、省扶持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匹配资金。
十二、对从事境外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促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可视其业务需要,签发半年有效、多次往返香港或澳门地区的签注。
十三、设立入境旅游突出贡献奖。实行入境旅游总代理制度,鼓励国际旅行社加强境外促销。对发展入境旅游有突出贡献的国际旅行社实施奖励。
十四、鼓励和支持境外旅行商组织游客来蓉旅游。对直接组织来蓉旅游人数在前五位的境外旅行商给予奖励。
十五、鼓励和支持国际旅行社组织境外旅行商、主流媒体来蓉考察和宣传成都旅游,对落地接待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新开通来蓉旅游包机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旅行社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