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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2006〕8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要素体系,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建设国际知名旅游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现将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具备旅游企业登记条件,达到项目立项所需资金要求,有经营管理能力,符合我市旅游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均可兴办旅游经济实体,经营旅游业务。除国家有明确限制规定外,各种经济成分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经济形式参与我市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商品生产及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二、旅游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旅游项目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经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享受我市有关旅游优惠政策。涉及旅游价格调整、景区(点)规划调整,应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对旅游道路交通、路网、通讯、信息化、客运、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交通、城建资金给予配套扶持,市文化、旅游、信息等专项资金给予扶持鼓励,金融部门在信贷以及其他各类融资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四、对旅游项目水、电、气价格实行优惠政策。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景区(点)用水,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动力用电(电梯、中央空调及以电为原动力的供热、供气、供水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已按省定高耗能优惠电价执行的大型宾馆动力用电,仍按省定优惠电价执行;用气价格在现行商业用气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五、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项目,给予用地支持,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土地出让期最高不超过40年,出让期满可以依法申请续期。

  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经营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后,项目建成或工程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在保证旅游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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