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持乡(镇)兽医队伍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深化和完善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改革,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经营性职能与公益性职能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型职能合理分离,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在获得执业准入的前提下,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六)建立村级防疫员制度。在有动物防疫任务的行政村,设置村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区(市)县动物防疫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村防疫员的资格确认和培训考核。各村防疫员在当地畜牧防疫检疫片区站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知识宣传、预防免疫、注射消毒、疫情观察报告等工作。村防疫员应在改革后新组建的乡(镇)兽医服务实体、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分流人员和取得兽医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中优先聘用。
(七)建立规模养殖防疫员制度。规模养殖小区、大型养殖场和从事畜牧生产加工销售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配备专兼职动物防疫员,负责承担本单位畜禽的预防免疫、消毒、疫情观测、疫情报告等工作。
三、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一)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过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并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任命程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总兽医师,依法行使职权。
(二)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执业兽医在依法行医的同时,要依法履行疫情报告的义务,并承担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兽医管理机构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和官方兽医交付的各项防疫任务。组建兽医协会,加强对执业兽医的行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技能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和支持兽医从业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搞好人力资源储备。对现职人员,要确定上岗资格;对新进人员,要严把专业资格关。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长效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和服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