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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32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其内容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由企业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推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自行开具。对目前各地使用的全省统一印制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原则上使用到2006年12月底,对现有库存量较大,为减少浪费,可使用到2007年3月底,过期作废。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略)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
│申请事项(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代码│          │
│由企业填写├──────┼──────────┼──────┼──────────┤
│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
│     ├──────┼──────────┴──────┴──────────┤
│     │申请最高开票│□ 一亿元 □一千万元 □一百万元            │
│     │  限额  │□十万元 □一万元  □一千元              │
│     │      │(请在选择数额前的□内打“√”)             │
│     ├──────┴────────────────────────────┤
│     │                                   │
│     │                                   │
│     │经办人(签字):       企业(印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区县级税务│批准最高开票限额:                          │
│ 机关意见 │                                   │
│     │                                   │
│     │经办人(签字):  批准人(签字):  税务机关(印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地市级税务│批准最高开票限额:                          │
│ 机关意见 │                                   │
│     │                                   │
│     │经办人(签字):  批准人(签字):  税务机关(印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省级税务机│批准最高开票限额:                          │
│ 关意见 │                                   │
│     │                                   │
│     │经办人(签字):  批准人(签字):  税务机关(印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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