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国资〔2006〕136号)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产权转让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属企业的子企业(不含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省国资委委托省属企业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不健全的省属企业,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省属企业办理审批手续。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有产权转让要严格遵守进场公开交易的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国有权益。不得将控股权拆分为非控股权转让。除符合规定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协议转让外,必须在省国资委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在按规定程序确定受让方后,应及时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也必须按有关规定和公开征集时确定的受让条件执行,不得更改标准。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应在30日内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三、切实加强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综合考察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中介机构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必须予以调整。要切实防止人为减少企业净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