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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加工区企业出口和外国企业保税货物在国内直运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加工区企业出口和外国企业保税货物在国内直运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6]82号 2006年6月1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 155号)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将其生产的货物出口销售给外国企业或在出口加工区内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若该货物(在被出口销售给外国企业后)被直接运送至另一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作进一步加工;或先出口至保税物流园区,再由另一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内企业,从保税物流园区进口作进一步加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只要货物处在保税状态,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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