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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4、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新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财税[2005]186号文中所称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批零兼营活动的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桑拿"是指不包括"大众洗浴",即浴资收费单价在6元/人以下(含6元/人)的洗浴场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同解);下岗人员包括:(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等城镇困难登记失业人员。

  2、对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计算安置比例时,企业职工人数应包括由企业支付劳务费用的劳务用工人员(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同解)。

  4、“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是指当年企业职工人数减去上年企业职工人数的增加额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认定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经上述部门审定、批复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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