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
(4)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5)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6)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呈报决定岗位负责人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3)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强制职权分解
(一) 行政强制职权
1、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4、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5、非法采集血液
6、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7、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8、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10、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
1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12、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1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14、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也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
15、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16、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17、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
18、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19、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