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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中医管理局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中医管理局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中医管理局局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长或厅长)

  19、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20、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

  21、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2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25、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26、利用新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审批

  2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2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

  29、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0、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可

  31、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管材、管件)卫生许可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法监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法监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法监处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长或厅长)

  (二)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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