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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1.坚持老水库和新建水库的统筹兼顾。既要落实老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逐步提高移民的生活水平,又要重视新水库移民的安置,保障新水库移民的利益,使新老水库移民生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坚持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把解决水库移民生活问题放到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力争近期取得成效,同时编制规划,重视基本口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逐步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远发展问题。
  3.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在落实国家移民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引导水库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好移民的温饱问题,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
  4.坚持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帮扶与库区产业化相结合。体现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怀,尽可能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人,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各种产业,提高产业化水平。
  二、相关措施和方法
  (四)人口登记。
  按照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81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要求,准确界定水库移民扶持范围和对象。
  核定登记范围: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为原迁人口。
  核定登记要求:区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按照《登记办法》,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进行逐库核定登记,建立库区移民人口管理档案,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人口自然增长率的统计: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由区县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库移民人口进行核查汇总上报。对扶持期内的死亡人口和农转非人口进行核减,对新增人口不再登记。
  登记工作完成时间:2006年11月底前,完成全部水库移民人口登记工作。
  (五)扶持标准和期限。
  凡纳入扶持范围内的水库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六)扶持方式。
  根据国务院《意见》,从我市具体情况出发,市政府对水库移民扶持方式的指导性意见是: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原迁移民采取直补个人的方式;对原迁移民的非移民配偶及其后代(含合法收养人)也可采取项目扶持为主、直补个人为辅的扶持方式。
  在确定各水库后期扶持方式时,要直接面对移民村群众,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时,既要考虑听取现状移民的意见,又要考虑听取为移民调整生产资料涉及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的意见;充分吸收意见后,再根据我市人口登记成果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水库具体的后期扶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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