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滨海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重点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土地收购和整理,并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第七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及建设项目相关的各项资金,以及指定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及其他还款资金的划拨、管理、归集和偿债工作。
三、土地出让金的缴入归集及划转程序
第八条 滨海新区土地出让成交后,由所在区财政局收取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将出让成本划拨给滨海新区土地整理储备部门,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的80%上缴天津市财政局,20%留所在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土地受让方直接向所在区交纳。
第九条 天津市财政局将收到的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与相关部门核对后,全额划转天津市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条 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将天津市财政局划转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用作滨海新区重点项目资本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专项资金。
四、土地出让成本的核算
第十一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土地出让成本核算按照《
天津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净收益管理办法》(津财综〔2006〕18号)执行。
五、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在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管理中,要确保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本息,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划至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债准备金账户,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土地出让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接受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