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099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滨海委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滨海新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津政函〔2006〕51号)和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关于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框架协议》,为了归集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确保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土地出让金是指滨海新区内规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全部收入。土地出让价格及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的规定办理,特殊情况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是指滨海新区内规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金全部收入,按规定扣除土地全部出让成本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出让金总额的20%)。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可作为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资本金使用。

二、主要相关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建设管理,贷款项目配套资金筹集,项目贷款管理使用,与贷款项目相关的投资融资,组织各综合贷款项目和独立贷款项目按时还本付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