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兽医机构,明确工作职能
(四)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天津市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承担市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有农业的区和各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承担本区县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五)建立健全兽医执法机构。将市和有农业的区、各县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分别组建市和有关区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隶属同级兽医管理部门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现有畜牧兽医系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实验室设施、设备和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七)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按照区域设站的原则,对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调整设置。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动物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剥离出去走向市场。
(八)建立村级动物防疫体系。有畜禽养殖的村,每村设置1至2名动物防疫员,负责本村散养动物的强制免疫、疫情报告、协助产地检疫的报检、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优先从改革分流人员和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接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由本区县安排解决。
四、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九)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兽医工作能力
(十)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切实充实和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建设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完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控系统。要编制我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