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结果公示制度。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门须将土地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当地政府网站等指定场所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工业用地出让后涉及出让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内容需要调整的,必须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内容。
(六)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1号)要求,通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附件条款形式,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严格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处置闲置土地,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引导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做好标准厂房建设发展规划,规范标准厂房建设和经营,引导各类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工业标准厂房,促进社会资金进入标准厂房建设领域。加强产业投资引导,鼓励投资规范和用地面积较小的项目进驻标准厂房。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用地需求状况,在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用地专项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用地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安置留地建设可办理使用手续外,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严禁以建设标准厂房为名,违法炒卖工业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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