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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省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对重大工业项目集中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提供土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等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利用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各地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和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三)健全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示制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环保等部门,根据开发区(园区)、城镇以及乡村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分批制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具体宗地未正式实施供地以前,其宗地供应信息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等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示,严禁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规避用地信息公示。
  (四)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须按城市分批次方式报批农转用、征收,涉及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环保等部门共同拟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可作为具体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涉及涉外安全、外汇结算、林地及海岸线使用等事宜,应预先征求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林业和海洋等部门意见。出让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供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用地者后,用地者凭市、县(市、区)政府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环保及工商等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估、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工作。因特殊情况,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拟出让土地。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等确定,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在国家和省有关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布实施之前,不得低于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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