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1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
我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快,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近年来,各地实施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全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工业用地仍以协议出让方式为主,一些地方存在互相压价出让工业用地的现象,导致工业用地粗放低效利用,不利于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是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的根本出路和必然选择。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全力抓好这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一)严格工业用地供应政策。自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发布之日(即2006年9月6日)起,全省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规定的除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
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切实保障对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工业项目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