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应当告知系统内有关用户。在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需要停电、限电时应当按限电序位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及收费标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
用户对供电企业的收费标准有异议时,可向供电企业查询或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性。用户对供电企业计费电能表的准确性有异议时,有权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电能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定申请7个工作日内将检定结果书面通知用户。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用户和供电企业。如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检定费由用户支付;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检定费由供电企业支付,并按检定结果退补电费。在电能表检定期间,用户应当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替代临时计量装置,并正常供电。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在向用户供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
(四)为用户指定使用电能表和其他供电设备;
(五)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违法设定履约项目、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七)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电故障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每天24小时受理故障报修,并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供电。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