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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及与供用电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安排供用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对农村用电的优惠政策,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推进村村通电和户户通电工程。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原则,协助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并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引用先进技术,改造供电设施,降低损耗,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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