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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06]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甘政发[1996]104号)要求,经2006年6月23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原三个类别调整划分为四个类别
  根据近年来各市州职工工资水平和实际发放情况,将《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三个地区类别调整划分为四个类别,具体为:
  一类地区(10个县区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川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清水县
  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二、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430元/月(最低小时工资: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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