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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4.最高支付限额。要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与缴费标准要相对应。每人每年200元、150元、120元缴费标准相对应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5万元、4万元、3.5万元。

  5.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与本统筹地区所选定的缴费标准及待遇水平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具体限额由统筹地区确定。

  6.农民工参保待遇。农民工参保缴费及待遇按照《关于印发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6〕24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7.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建立对部分居民的政府补助机制

  (十)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由统筹地区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缴费标准80%的缴费补贴,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增加补贴。

  (十一)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岁以上(含60岁)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统筹地区的财政缴费补贴不低于50元。

  (十二)对在校城镇中小学生给予缴费补贴。在校城镇中学(含中专、职校、技校)、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统筹地区的财政缴费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

  (十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此项补贴从统筹地区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以上各项补贴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各地要落实缴费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缴费补贴范围和额度。省级财政将在统筹地区个人缴费和统筹地区的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拨付缴费补贴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十四)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经办机构管理核算、银行统一代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管理办法。加强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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