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省老龄办《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省残联、省老龄办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现就在全省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让更多城镇居民能够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二)任务目标。从2006年起,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6年末,在试点的基础上,全省各统筹地区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07年初开始全面启动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大病医疗,兼顾门诊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整体推进。
二、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