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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计生协《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
省残联、省计生协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吉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高增长、低死亡到低出生、低增长、低死亡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响应和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为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其中,一部分家庭因为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成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急需政府和社会给予关怀与救助。为此,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帮扶体系,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精神上予以慰藉、经济上予以救助、生活上予以照顾、生产上予以扶持。

  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既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又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救助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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