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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自强就业”助残工程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等项目,推动残疾人救助工作全面开展,努力解决好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的突出困难。

  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的衔接。在做好即征即保的基础上,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九、加快救助设施建设步伐

  加快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每个县(市、区)和乡(镇)改建或新建1所社会福利中心,改造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通过政府投入、政策减免、社会捐助、社会福利中心自筹等渠道解决。同时抓紧研究确定其功能定位、管理和运行机制,切实发挥其农村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基础平台作用。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合理有效利用现有救助管理站资源,通过适当改造和完善服务功能,对流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分区管理,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临时救助服务。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完善孤儿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办法。

  十、完善灾害应急救援系统

  加强救灾减灾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切实加强救灾减灾工作及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的服务功能,提高紧急救灾能力,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各地要加强救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救急救困的作用。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提高抗灾自救能力。落实救灾包保责任制,确保困难群众生产有人帮、生活有人管。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帮助灾民解决生活困难。

  十一、拓展慈善事业

  加大慈善捐赠力度。努力拓宽募捐渠道,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持续开展好“慈善救助双日捐”,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慈善活动。规范运作慈善项目,精心打造“情暖万家”等慈善品牌,鼓励有条件的医院成为慈善医疗项目定点医院。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逐步扩大志愿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阳光超市”。

  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帮扶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对城乡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做好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和困难农民工等群体的帮扶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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