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建立政府、社会和学校多种形式助学金、奖学金制度,资助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结合、顶岗实习等培养模式和方式;建立学费减免制度,重点资助城市低保户和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建立助学贷款或延期支付学费制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建立社会资助制度,逐步推广和完善“职业教育券”制度。

  落实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救助政策。高中教育阶段的城乡困难家庭学生,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学生,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和学校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在全省重点高中继续推广招收品学特优、生活特困的“双特生”,入学后减免相关费用。完善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各高等学校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入学新生开通“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并通过多种渠道对其予以必要的资助,缓收学费。各高等学校还要从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的救助资金,专门用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

  五、切实缓解困难群众住房困难

  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吉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多渠道筹措和落实廉租住房资金。要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字〔2006〕25号)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的资金,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对符合市(州)、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并持有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居民,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给予廉租住房救助,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对在棚户区改造中需要拆迁的城镇困难家庭,采取货币补偿、回迁(产权调换)、现房(二手房)、廉租住房等形式安置,回迁低保户与经营企业协商,可适当减免物业管理费、燃气安装费、电费等。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镇困难家庭,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是公产的,采取廉租的方式供其居住,租金标准不能高于当地公产房平均租金的50%。

  建立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配租、部门包保、互助出工等方式,对农村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对灾民恢复重建的房屋,当地政府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帮助灾民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到当年建设,当年入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