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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6〕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快建设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就业、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重点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救助的积极性,弘扬慈善精神,不断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进和谐吉林建设。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各地要统筹考虑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到与财政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适应,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农村贫困线标准相互衔接,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省有关部署和要求,按规定范围和补助标准,确保城乡低保对象补助资金的筹集与发放。

  建立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和价格补贴调节机制。对城乡特困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分类施保补差标准要高于城乡低保对象平均补差标准。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对分类施保对象、临时困难户等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在城乡基本生活资料价格上涨较快时,应根据受影响程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健全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建立和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评议制度,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渐退手续。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身或子女就业再就业,增加家庭收入,摆脱贫困。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可享受有关就业援助的扶持和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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