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型公寓的各项规划指标按照公共设施标准执行。机动车车位按照《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规定的酒店配建指标执行。
(二)建筑层高控制。
居住型、混合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米以内。当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三)选址要求。
经营性公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居住型、混合型或者酒店型公寓的性质、规模和类型。
第四条 在土地管理中,居住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宅用地,混合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综合用地,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商业用地。
经批准,建筑面积或其计算值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须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20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经营性公寓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居住型公寓的空调室外机不得外露,混合型公寓须设置户式空调,酒店型公寓须设置中央空调。
第六条 经营性公寓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字〔1996〕312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居住型公寓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住宅有关规定办理;混合型公寓、酒店型公寓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非住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