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需求,规范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市场需求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项目分为经营性公寓和公益性公寓。经营性公寓分为居住型、混合型、酒店型三种;公益性公寓包括学生公寓、老年公寓、军官公寓等。本办法仅适用于经营性公寓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经营性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外檐按公建标准控制,建筑外部不得设置阳台,规划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应配套服务设施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95号)的规定在公寓内部安排。
(一)规划配套指标。
居住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缴纳小配套费。机动车车位按照《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
混合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50%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的50%缴纳小配套费。机动车车位按照《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