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筹措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的投入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构建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和个人多元化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的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将高技能人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技能竞赛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要保证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要将国家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政府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
进一步落实和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各类企业都要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并保证有充足的经费用于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于职工队伍技能状况低于本地或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用于技能人才培训培养的经费不得少于总额的50%。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或不按规定实施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劳动保障、税务、发展改革、国资委、工会等部门要对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情况和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各类职业院校可按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十七)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性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加快高技能人才法制建设。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加强适用于高技能人才的远程培训和现代培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组织开发反映企业岗位需求、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特点的教材及教学辅导材料。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