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凡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市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经批准2年内可享受每月300元的政府津贴。同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市政府每两年选拔40名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各行业、企业要针对高技能人才特点,建立多种奖励形式,对本领域内具有绝招绝技、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高技能人才,设立传统技能奖、能工巧匠奖、终身技能成就奖等多种专门奖项,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享受相应的待遇,提高高技能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鼓励高技能人才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服务。在单位同意、不影响本岗位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情况下,高技能人才可以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所得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要注重在高技能人才队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形成事事想到、关注技能人才,人人关心、支持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畅通高技能人才流动渠道和保障水平
(十四)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对引进(包括柔性引进的)我市紧缺的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类别的人才享受一样待遇。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驾驭对高技能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探索引进国内紧缺、企业急需的海外高技能人才。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合理配置。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为高技能人才的引入和交流搭建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
(十五)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在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转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探索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