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六)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尽早完成对现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相关保护措施。在城市化过程中应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继承,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城乡的重点街区、重要遗址保持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加快我市博物馆建设的步伐。“十一五”期间,完成长春市综合性博物馆的建设。鼓励建设行业博物馆、私人博物馆和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小型专题博物馆。加强馆藏文物研究,探索更新文物展示方式,特别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陈列展示水平,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的转化。

  (八)规范文物流通秩序。加强对文物流通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擅自经营文物拍卖活动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文物交易,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流通有序发展。

  三、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九)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由全市各级政府领导,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群艺馆、文化馆(站)进行普查。要统一安排,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培训,各县(市)、区分别实施,有序推进。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十)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全市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做好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

  (十一)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县(市)、区要抓紧对本地区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项目的重要传承人和传承的重要代表作及技艺重点进行抢救,并积极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资料,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或出境。

  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十二)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调整明确长春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研究建立完善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组织机构体系,切实加强对全市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落实责任,完善保护管理体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