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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长府发〔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三)总体目标:在2010年前,制定长春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到2015年,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模式;建立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社会团体和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建立以群艺馆、文化馆(站)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格局;使文化遗产保护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切实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切实做好文物资源的普查工作,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设工作,及时依法划定、调整和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准确公布历史建筑的数量,完善城市紫线划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保护原则,落实保护责任主体。

  (五)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其它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和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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