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本市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建立循环经济目标责任制度、评价考核制度和GDP能耗、水耗公报制度。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安排资金用于循环经济技术创新、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制定和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财政、金融、价格和投资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实行政府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有利于节水、节能和循环利用等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七、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不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高端产业,有序退出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劣势产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发布行业产品循环经济指标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目录,强制回收和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目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使用产品目录。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引导废弃物回收和处理实行专业化经营。
八、企业应当自觉实施清洁生产,优化工艺流程,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原材料和消费品;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设计方案,禁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于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回收;企业间应当主动加强沟通合作,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开展阶梯循环利用。
九、公众应当增强资源节约意识,树立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观念,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按照垃圾分类方法处置废弃物。行业协会和有关中介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推动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推广适宜循环经济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广泛深入持久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弘扬节约精神,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不断提高公众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