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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决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决议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展循环经济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战略选择,是缓解我市资源环境约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为贯彻国家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城市,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资源利用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形成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和“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

  二、立足城市功能定位,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实施首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三、完成我市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指标,力争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机制和框架,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全市初步形成自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到2020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发展机制和政策法规标准等相关保障体系,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基本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四、推进节能降耗、水资源节约及土地集约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资源使用总量;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研发、利用及产业化发展;全面推行企业清洁生产,试点建设生态产业园区,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生态化水平;积极发展低能耗、低污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规模化再利用能力,最大程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推广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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