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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


  (二)全市各年度完成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的任务为:2006-2007年完成10000个,2008年完成6000个,2009年完成6000个,2010年完成2915个。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的年度建设任务,根据全市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和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区县(自治县、市)广播电视部门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协商后报市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各地村村通工程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包括中央电视台第一套、第七套、少儿频道和重庆卫视、重庆新闻、公共频道以及当地的电视节目;广播节目包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重庆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和当地广播节目。采用共用卫星天线接收中央直播卫星发送的广播电视节目,其节目套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适应农村需要,增加科技兴农、法律知识、卫生防疫、文化生活等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村村通工程建设,广播电视质量主观评价标准不得低于4级。

  (五)建立全市农村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健全村村通公共设备运行维护机制。实行专业维护和业余维护相结合,加强乡镇广播电视专业技术维护队伍建设,选聘和培养村(社)业余维护员,确保村村通工程长期通,严防“返盲”和降低广播电视传输质量的现象发生。村村通用户上缴的收视维护费应全部用于村村通工程系统的维护。免费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的系统,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维护经费。

  三、尊重科学规律,合理选择符合客观实际的建设方式和技术方案

  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方针,从各地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广播电视发展基础等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选择村村通工程建设方式和技术方案。

  (一)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大中功率无线发射台(站)和有线光纤网络等广播电视资源在村村通中的作用,对现有无线发射、转播站机房和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根据需要进行补“点”,恢复正常运行,扩大覆盖范围,增大传输功率,全面提高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质量和水平,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居住分散的农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基本需求。

  (二)根据广播电视科技发展和我市广播电视覆盖的实际,因地制宜选用建设方式,位于城镇附近、有条件的村社应采用有线电视网络延伸覆盖,其他地区应选择地面数字电视覆盖、MMDS数字多路微波传送和设立共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多种建设方式,形成无线、有线和卫星三位一体、互为补充、交叉服务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2006年度村村通工程建设要缩小有线电视网络延伸覆盖比例,增大无线覆盖比重,此后的村村通工程建设主要采用包括地面数字电视在内的无线覆盖和设立共用卫星接收设施等方式。已建数字MMDS无线覆盖网络的地区要以提高入户率为目标,适当补“点”、完善覆盖,提高广播电视传输和收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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