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市)、区政府已经决定关闭的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4户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证照,停止物资、材料和电力供应,防止死灰复燃。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05〕34号)精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要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制度,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从严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不按勘查实施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四、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同时,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各自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值守。一旦发生事故,要做到灵敏反应、快速响应、有力施救、减少损失。同时,要监督和指导企业制定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企业的应急救援机构,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案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依据《
矿产资源法》、《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企业。同时,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凡是半年内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对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领导责任。对因知情不举、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而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