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等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三)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所有等级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特等奖每次不超过3项。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单项奖励授予人数,特等奖不超过11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成立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认定结论,对重要奖项或重大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安排,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奖励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要体现领导与专家结合、以专家为主的原则,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市政府决定并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各中省直单位,其他经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再由上述单位或专家向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组织或公民可直接向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