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鞍政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旨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推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并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对产品、工艺、材料及相关系统等采用创新性技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