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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鞍山市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案的通知[失效]


  (五)零售业户应遵守与市日杂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和运输协议。

  七、销售及燃放时间安排

  销售时间:2007年2月9日至3月4日(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五日)。

  燃放时间:2007年2月10日至3月4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日)。

  八、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高新区、千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区域内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方案,并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铁东、铁西、立山、千山区和高新区、千山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提出本区域的销售、经营场所布局,颁发和管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进行安全监管。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经营场所布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将总体布局情况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汇总表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综合安全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综合执法局确定城区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场所布局;制定申请书、审查书样式;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查处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和运输路线确定;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抓好临时销售市场的安全管理。

  (四)市工商局: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办理临时(限期)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临时销售市场管理和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销售网点的设置范围,清理和纠正不按规定设置网点等违规行为。

  (六)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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