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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鞍山市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案的通知[失效]

  32007年1月10日前,各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已获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凭批准名单,统一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2007年1月15日前,各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审批汇总表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52007年2月8日前,各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已确认的临时经营场所示意图,完成本区域内临时经营场所零售网点的布点工作。

  五、对批发企业的经营要求

  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必须由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批发公司负责。

  (一)城区内的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统一由市日杂公司负责。市日杂公司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根据已确定的零售网点数量,由市日杂公司统一制作罩棚,实行有偿使用。罩棚投影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2市日杂公司要与零售业户签订供货合同和运输协议,并做出公开承诺,保证按时送货和安全运输。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按规定使用车辆,严禁使用三轮车、畜力车、翻斗车。运输车辆严禁在繁华街路、人员稠密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通过和停留。

  3在规定销售期结束后10天内,市日杂公司按照与零售业户签订的供货合同,负责将业户的剩余烟花爆竹原价收回。

  (二)各县(市)的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由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负责,不准跨行政区域批发经营。

  六、对零售业户的经营要求

  (一)零售网点要悬挂《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各城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制发的《鞍山市2007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号》横幅标志,经营销售人员要携带安全培训证和居民身份证。

  (二)零售网点要张贴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留宿,不得设置明火设施,必须配备水剂灭火器(2公斤重)2只以上或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三)零售业户不得在销售市场之外储存烟花爆竹,每个销售摊点的存货量不得超过50箱。

  (四)零售业户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带有市日杂公司的防伪标识,所售商品必须有与之相符的进货发票。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窜天猴)、手持闪光雷、单筒礼花弹以及外径超过30毫米的双响炮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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