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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鞍山市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鞍山市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鞍山市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鞍山市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案

  为切实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7号)和《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目标

  2007年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以“控制总量,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为原则以确保安全为目的,采取竞标、拍卖等形式出让经营许可权,通过各部门齐抓共管,协作配合,全力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上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监察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市综合执法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小企业局和市供销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联系电话:5892207)。

  各城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所辖区域内的各销售市场建立专门联合执法小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零售市场规范、有序、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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