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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鞍山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目的,以《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秩序,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面构建和谐鞍山提供可靠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使我市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行业自律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申报行为得到严厉惩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行为更加规范,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有效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得到有效监测,合理用药水平进一步提高;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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