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和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报告。
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按照省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灾发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由省应急工作组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全省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2.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1)市和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接到灾情报告后,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同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事后,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
5.2.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1)市和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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