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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科通〔2006〕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更好地推动“专利战略”,促进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特制订《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在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过程中,按照《暂行规定》的精神积极推动本部门、本地方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附:《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06]23号)和《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黔知发[2004]48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科技管理部门)确定资助立项的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统称项目)。

  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围绕《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重点领域,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和跨行业、跨学科综合性的重大项目。

  二、申报项目立项时,对涉及到知识产权或专利产生的项目,需提供专利检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含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项目预期技术指标、科技成果(含预期专利目标)、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书等内容。

  三、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不符规定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或者经补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对申报项目不予审理。

  经审查,发现已有同类技术专利,并优于申报项目的技术指标,应重新调整研究方案或者取消项目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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