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核准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鲁计外资[2000)8号文件《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核准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购置进口和国产设备数量和合额、资金来源等:要明确广经审核,符合国家肿L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2002年修订)鼓励类笫x类第(x)条第x款,属于事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范围”(格式参见附件1)。
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转报文件要完整规范,应包括:项目单位名称、性质基本情况(如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范围等),项目核准(批复)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和设备),项目总投资及构成,产品方案,设备采购方案(包括进口和国产设备的数量及金额),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差额资金解决办法),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说明,设备购销合同审核情况,项目执行年限以及政策条目等内容(格式参见附件2).
4、申请退税的国产设备清单要与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设备清单保持一致,共需10份,每页设备清单都须初审单位加盖公章。如有变更,应先完善项目植准变更手续后再办理。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并加盖项目单位印章,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
6、项目上地手续完备,出具完整的土地证书复印件;租赁厂房的,出具土地证书和租赁合同。
7、项目具备环评批复手续,出具完整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复印件,其中项目总投资,生产能力和规模原则上应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
(五)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1、对省权限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出具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确认书(附设备清单),共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2)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3)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4)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对限额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查合格后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变更事项
项目确认书出具后,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如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需对原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调整,并由原核准部门对调整报告进行补充批复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时项目单位需提供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及申请变更的请示。